(2017)桂080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著、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著,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陈著,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港市覃塘区甘化工业园。陈著申请执行贵港市金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804民督6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著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著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4民督6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