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孙锡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孙锡龙,孙甲俊,朱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8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执行人孙锡龙。被执行人孙甲俊。被执行人朱明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孙锡龙、孙甲俊、朱明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