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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孟庆岩、刘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孟庆岩,刘忠华,孟昭林,程文华,温庆龙,曹晓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3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1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仁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清收员,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孟庆岩男,199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刘忠华女,1993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孟昭林男,1954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程文华女,1955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温庆龙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曹晓波女,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太和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孟庆岩、刘忠华、孟昭林、程文华、温庆龙、曹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宝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岩、刘忠华、孟昭林、程文华、温庆龙、曹晓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孟庆岩与刘忠华给付借款39943.44元,到期利息16676.71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4日),计56620.15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孟昭林与程文华给付借款39910.30元,到期利息16662.8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4日),计56573.12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3.孟庆岩与刘忠华、孟昭林与程文华、温庆龙与曹晓波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孟庆岩与刘忠华、孟昭林与程文华、温庆龙与曹晓波均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10月23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在邮储银行以家庭形式各自借款80000元,共计24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4.58%,最后还款日期2014年10月23日,并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逾期,温庆龙与曹晓波偿还了自身的全部借款本息,孟庆岩与刘忠华偿还了自身借款40056.56元,孟昭林与程文华偿还了自身借款40089.70元,剩余借款经邮储银行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孟庆岩、刘忠华、孟昭林、程文华、温庆龙、曹晓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故无辩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3日,邮储银行与孟庆岩、孟昭林、温庆龙三人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邮储银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邮储银行与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邮储银行与孟庆岩、孟昭林、温庆龙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向孟庆岩、孟昭林、温庆龙、三人分别发放贷款80000元,共计发放贷款240000元,用于买农机具,贷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贷款年利率为14.58%,逾期年利率为21.87%;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孟庆岩妻子刘忠华、孟昭林妻子程文华、温庆龙妻子曹晓波分别以配偶身份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2013年10月23日邮储银行向孟庆岩、孟昭林、温庆龙发放了贷款。截止2017年1月4日,温庆龙与曹晓波偿还了自身的全部借款本息,孟庆岩与刘忠华尚欠借款本金39943.44元及利息16676.71元,孟昭林与程文华尚欠借款本金39910.30元及利息16662.82元。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与孟庆岩、孟昭林、温庆龙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孟庆岩、孟昭林以买农机具为由,向邮储银行借款,刘忠华、程文华以配偶身份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孟庆岩与刘忠华、孟昭林与程文华应当共同偿还借款本息。邮储银行与孟庆岩、孟昭林、温庆龙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邮储银行未提交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亦未提交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还款的证据,保证人孟庆岩、孟昭林、温庆龙免除保证责任,故孟庆岩、孟昭林、温庆龙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忠华、程文华、曹晓波不是联保小组成员,对贷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孟庆岩与刘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39943.44元、利息16676.71元(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1.87%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二、孟昭林与程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39910.30元、利息16662.82(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1.87%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3.87元,由孟庆岩与刘忠华负担1282.47元,由孟昭林与程文华负担1281.40元,公告费560元由孟庆岩、刘忠华、孟昭林、程文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