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有存、陈紫娴与被执行人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刘跃生、李宝泰、张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存,陈紫娴,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刘跃生,李宝泰,张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存,男,1979年6月13日生,住蒙自市。申请执行人:陈紫娴,女,1979年9月22日生,住址同上。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盛,开远市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朝阳路中段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张建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跃生,男,1958年10月25日生,住蒙自市。被执行人:李宝泰,男,1972年11月26日生,住蒙自市。被执行人:张望,男,1979年3月1日生,住个旧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有存、陈紫娴与被执行人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恒基房地产公司)、刘跃生、李宝泰、张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百年恒基房地产公司、刘跃生、李宝泰、张望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2503民初2608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百年恒基房地产公司、刘跃生、李宝泰、张望应给付申请人王有存、陈紫娴购房款本金1685124.10元、利息1223669元,总计人民币2908793.10元。该款分两次付清:于2017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500000元﹝该款已在(2017)云2503执234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余款2408793.1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承担本案执行费26488元。2017年8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百年恒基房地产公司、刘跃生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王有存、陈紫娴执行款2408793.10元。如逾期未付,被执行人李宝泰、张望还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执行费26488,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03执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