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汤惠彬、李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惠彬,李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汤惠彬,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李闽伟,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汤惠彬与被执行人李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9执27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鹏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