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7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江北若涵服装厂与浙江漫真服饰有限公司、楼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江北若涵服装厂,浙江漫真服饰有限公司,楼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7165号之二原告:东阳市江北若涵服装厂,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下范村。经营者:王艳芝。被告:浙江漫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义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忠尚。被告:楼晓辉,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东阳市江北若涵服装厂与被告浙江漫真服饰有限公司、楼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东阳市江北若涵服装厂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江北若涵服装厂撤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东阳市江北若涵服装厂负担。审 判 员 陆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忆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