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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上五特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敦豪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上五特钢有限公司,南京敦豪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上五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姜家自然村212号。被执行人:南京敦豪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三界工业园友谊路9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上五特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敦豪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385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