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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春明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49号苏春明:你因苏永灿诈骗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二初字第0176号刑事判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刑终19号刑事裁定,以“苏永灿属从犯,构成重大立功,被害人有过错,原裁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关于你申诉提出苏永灿属从犯的理由,经查,苏永灿伙同张伟森通过设立虚假炒股网站,并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群发诈骗短信,苏永灿冒充指导老师,诱使对方将保证金及验资款汇入指定账户并立即将钱取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原裁判认定其不属于从犯是正确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申诉提出苏永��构成重大立功的理由,经查,苏永灿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但该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不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情形,原裁判认定其不构成重大立功是正确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申诉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经查,苏永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设立虚假炒股网站、发布虚假信息为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害人无过错。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申诉提出原裁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苏永灿伙同张伟森诈骗他人财物7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苏永灿犯罪后有自首、立功、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原裁判综合考虑对其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币三万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