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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圣龙利泰毛皮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雪莲羊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圣龙利泰毛皮制品有限公司,北京雪莲羊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2511号原告:北京圣龙利泰毛皮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园区中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邢金源,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丁辉,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雪莲羊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园区中路一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圣龙利泰毛皮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雪莲羊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圣龙利泰毛皮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