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魁与吴中明、吴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魁,吴中明,吴涛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387号原告杨魁,女,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吴中明,男,约52岁,住正阳县。被告吴涛涛,男,汉族,26岁,住正阳县。原告杨魁诉被告吴中明、吴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魁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