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0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10890陈萌萌与钱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萌萌,钱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10890号原告:陈萌萌,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钱国华,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陈萌萌与被告钱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萌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萌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归还借款9500元;(二)、被告支付违约金6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陈萌萌变更诉讼请求(一)为被告归还借款7500元,并撤回了诉讼请求(二)。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6日,钱国华以缺少资金为由向他借款12000元,承诺于2017年4月6日归还。到期后钱国华仅给付2500元,余款至今未付。被告钱国华未答辩,也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6日,钱国华向出具借条1份,载明:钱国华于2017年3月16日从陈萌萌处借到现金12000元整,定于2017年4月6日一次性归还,逾期不还,将按借款的5%赔偿。审理中陈萌萌确认:2017年3月16日他实际交付给钱国华借款1万元,出借款项后,钱国华已归还借款本金2500元,尚结欠借款本金7500元。以上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萌萌提供的借条凭证表明其已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原、被告之间虽对还款期限未明确约定,但原告陈萌萌可以催告被告钱国华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陈萌萌请求被告钱国华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钱国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钱国华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萌萌借款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元(陈萌萌已预交),由钱国华负担,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