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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恢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惠莉、王培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莉,王培忠,高崇香,高传中,刘荣秀,张淑全,杨维梅,张波,王守英,高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154-1号申请执行人:惠莉,女,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培忠,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高崇香,女,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高传中,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荣秀,女,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淑全,男,196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维梅,女,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波,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守英,女,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高培刚,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莉与被执行人王培忠、高崇香、高传中、刘荣秀、张淑全、杨维梅、张波、王守英、高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惠莉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培忠、高崇香、高传中、刘荣秀、张淑全、杨维梅、张波、王守英、高培刚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贾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执行员 徐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