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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与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324号原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祥,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胜,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计855元,由原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