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5执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伟、杨应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杨应军,孟德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313号申请人李伟,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杨应军,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孟德如,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杨应军、孟德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3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应军、孟德如13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李伟提供担保的13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