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黄宪平与王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宪平,王燕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975号原告黄宪平,男,1951年7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居民,现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芗龙,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宁都县人,居民,现住本县,系原告黄宪平之子,特别代理。被告王燕生,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农民,现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黄宪平诉被告王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黄宪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黄宪平承担。审判长 曾雪平审判员 高秋生审判员 魏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