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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黄宪平与王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宪平,王燕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975号原告黄宪平,男,1951年7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居民,现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芗龙,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宁都县人,居民,现住本县,系原告黄宪平之子,特别代理。被告王燕生,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农民,现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黄宪平诉被告王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黄宪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黄宪平承担。审判长  曾雪平审判员  高秋生审判员  魏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