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财保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江财、梅雪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江财,梅雪芳,赵文红,刘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财保37号之一申请人:李江财,男,194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人:梅雪芳,女,194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赵文红,男,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建伟,男,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申请人李江财、梅雪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赵文红名下实际为刘建伟所有的吉C×××××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吉C×××××号中郓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李江财已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江财、梅雪芳、李伟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文红名下的吉C×××××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吉C×××××号中郓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期限为2017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李江财、梅雪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