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宝民支付令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宝民,江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582民督2号申请人:张宝民,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华阴市支行职工。被申请人:江东,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华阴市政协干部。申请人张宝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宝民称,其与被申请人江东系多年好朋友,2016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打电话,称其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为由向申请人提出借款,3月12日申请人开车将现金20万元送往被申请人单位楼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约定每月向申请人支付利息1000元,但仅支付了四个月利息后再未支付,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向贵院申请支付令,请求:1、被申请人江东归还申请人张宝民借款本金200000元;2、支付令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江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张宝民借款本金200000元;申请费1433元,由被申请人江东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