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建与常慧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常慧文,天津市鑫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376号原告:张建,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常慧文,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市鑫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成豪庭53-104。法定代表人:李庆普,总经理。原告张建诉被告常慧文及第三人天津市鑫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