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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宇凌与沈荣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凌,沈荣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4561号原告:张宇凌,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行(系其父),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沈荣洁,男,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告张宇凌与被告沈荣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宇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荣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宇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8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现金,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6年8月30日前归还,到期一直催讨,被告于2017年2月14日归还200元,于2017年7月16日归还1800元,剩余2000元至今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被告沈荣洁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沈荣洁于2016年7月16日向原告张宇凌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沈荣洁欠张宇凌肆仟元整,于2016年8月30日前归还,逾期追究法律责任。被告沈荣洁已归还2000元,剩余2000元至今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沈荣洁向原告张宇凌出具的欠条作为借款合同的表现形式,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仅归还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荣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荣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张宇凌借款2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张宇凌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沈荣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予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任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