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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冯敏、寇晓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敏,寇晓,陈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85号申请人:冯敏,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寇晓,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申请人:陈辉武,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申请人冯敏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寇晓、陈辉武的银行存款25000元整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冯敏提供其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8街坊7-5-305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作为担保财产的申请人冯敏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8街坊7-5-30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寇晓、陈辉武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