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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秋泓与李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秋泓,李曦,明溪县城关乡坪埠春天幼儿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617号原告:曾秋泓,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李曦,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第三人:明溪县城关乡坪埠春天幼儿园,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城关乡坪埠村委会旁。负责人:冯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秋泓与被告李曦、第三人明溪县城关乡坪埠春天幼儿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秋泓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曦、第三人明溪县城关乡坪埠春天幼儿园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曾秋泓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秋泓撤回对被告李曦、第三人明溪县城关乡坪埠春天幼儿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曾秋泓负担。审判员  黄炳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娟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