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文华申请执行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华,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090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海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申请执行人杨文华与被执行人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09)东法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海军在中国银行有账户。现需扣划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海军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