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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34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勇,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家住海口市。2012年4月11日因吸毒被美兰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3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曾萍萍,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凤,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洪、王宇翔、代理检察员��金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曾萍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XX在海口市××区仁家中,因被害人王某1与XX之前有土地纠纷,王某1看见XX后上前挑衅并用手拍XX头部,还从旁边拿塑料凳朝XX打去,XX见状从旁边拿起一个凳子对王某1右侧眼眶处打去,王某1被打中后摔倒在地,致使王某1右侧眼眶处、左侧脸颊处、右侧肋骨处受伤,XX左侧额头被打中,未见明显伤痕。后XX离开现场。经鉴定,王某1损伤属轻伤二级。2017年3月8日XX被抓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XX与被害人王某1已自行和解,XX已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赔偿了王某1人民币15000元,取得王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明、前科证明,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人王某2、王某3、黄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XX的供述,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撤诉申请书、本院(2017)琼0108刑初4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及本院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故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XX表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积海人民陪审员  陆 泉人民陪审员  温晶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黄 威速 录 员  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