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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何陇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强,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何陇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1民初1010号原告:孙志强,男,1984年1月18日,回族。被告: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邰城北路。法定代表人:史峰卫,该公司经理。被告:何陇军,男,该公司文景天下室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原告孙志强诉被告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何陇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孙志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屈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