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飞、梁洪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飞,梁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赵飞,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被执行人:梁洪涛,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故城县。本院在执行赵飞与梁洪涛侵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洪涛的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 强执行员 于晓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