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新民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民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578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新民,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郑州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新民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豫0182刑初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新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认为事实不清,于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6)豫01刑终530号刑事裁定,裁定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荥阳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豫0182刑初3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新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5年7月,被告人张新民经预谋后,以“检举揭发陈某生活作风不良及贪腐问题”为由,虚构事实,编写虚假短信,并于2015年7月6日发给陈某,此后又多次发送敲诈短信,并以将检举材料公开为由,敲诈勒索陈某60万元(未遂);后又以多次发送敲诈短信、邮寄匿名举报信、上传虚假检举材料至互联网等手段要求陈某汇款。2、2015年6月,被告人张新民经预谋后,以“检举揭发张某生活作风问题”、“威胁张某家人生命安全”为由,敲诈勒索张某50万元人民币(未遂);后又多次发送敲诈、威胁短信,并冒用张某名义向郑州某某集团董事长发送敲诈短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张某陈述,被告人张新民供述,短信照片、举报信、网络举报帖子、通讯详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新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诉人张新民上诉称其受人指使,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经审核无误,予以确认。关于上诉理由,经查,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张新民系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故其辩称系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结合其犯罪事实,同时考虑其犯罪未遂、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所判刑罚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新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张新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军审判员 徐卫岭审判员 王新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栗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