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青香、刘书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青香,刘书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979号申请人:周青香,女。被申请人:刘书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青香与被告刘书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青香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书录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周青香以现金8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青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书录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周青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珂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