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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蓝某宏、韦某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宏,韦某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9刑初8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宏,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瑶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XXXXX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韦某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XXXXXXX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宏、韦某风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兰心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宏、韦某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蓝某宏驾驶摩托车窜到都安县东庙乡地同村公路边韦某兰的羊舍内盗走三只山羊,其中一只母山羊重40斤,两只小山羊重30斤。经鉴定,被盗的三只山羊价值人民币1170元。2、2O16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蓝某宏、韦某风驾驶摩托车窜到都安县东庙乡地同村公路边韦某兰的羊舍内盗走一只母山羊,经宰杀后拿到都安县地苏乡上江屯路边销售,获款800元共同分赃。经鉴定,被盗的山羊价值人民币900元。3、2017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蓝某宏、韦某风驾驶摩托车窜到大化县大化镇龙马村坡了屯陆某等人合伙创办的“大化xx种养专业合作社”的羊舍内盗走两只母山羊,经宰杀后拿到都安县地苏乡上江屯路边销售,获款1600余元共同分赃。经鉴定,被盗的山羊价值人民币2200元。4、2017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蓝某宏携带两个25公斤装的塑料桶窜到大化县雅龙乡伟平村弄平屯韦某珊的采石场内,盗走停在采石场里钩机油箱里的柴油,拿到自家的羊舍里收藏。经鉴定,当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204元。5、2017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蓝某宏、韦某风携带一个15公斤装和一个10公斤装的塑料桶窜到大化县雅龙乡伟平村弄平屯韦某珊的采石场内,盗走停在采石场里钩机油箱里的柴油。两人驾驶摩托车打算将柴油运到都安县城出售,后被群众发现设卡拦截,韦某风被当场抓获,蓝某宏趁机逃跑。经鉴定,当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64元。另查明,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柴油发还被害人韦某珊。上述事实,二被告人无异议,并有物证--菜刀1把、小刀1把,案件受理登记表,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人苏某鹏、唐某秋、韦某苏的证言,被害人韦某兰、陆某、班某某、卢某某、韦某珊的陈述,被告人蓝某宏、韦某风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宏、韦某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蓝某宏作案五起,盗窃数额达4638元。被告人韦某风作案三起,盗窃数额达3264元,均为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宏、韦某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分工合作,作用、地位相当,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配合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赃物,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某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0日内缴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韦某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0日内缴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作案工具--菜刀1把、小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四、责令被告人蓝某宏退赔被害人韦某兰的经济损失1170元;责令被告人蓝某宏、韦某风共同退赔被害人韦某兰的经济损失900元,退赔大化XX种养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损失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6份。审判员  韦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雨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