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晓荣、黄信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荣,黄信文,罗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晓荣,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黄信文,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罗海锋,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姜晓荣与被执行人黄信文、罗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晓荣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信文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姜晓荣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罗海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执行: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已对被执行人黄信文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为此申请执行人姜晓荣申请(2017)浙1123执11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