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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502号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月x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