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502号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月x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