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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赵一梅撤销执行申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赵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50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叙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2004520727420。法定代表人左成业,局长。委托代理人樊燕斌,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征收监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连启友,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征收监管科主任科员。被执行人赵一梅,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李浩(系赵一梅的丈夫),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2016)宜房局裁决字第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502行审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邹 洪审判员 陶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