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财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宪华、袁序华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宪华,袁序华,曾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财保319号申请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白云路35号。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曾宪华,男,住新邵县。被申请人:袁序华,女,住新邵县。被申请人:曾小红,女,住新邵县。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曾宪华、袁序华共欠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曾小红为保证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之前转移或隐匿财产,以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曾宪华、袁序华、曾小红在银行的对应本息数额的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宪华、袁序华、曾小红在银行的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繁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