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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7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155号。法定代表人:许泉贵,该公司执行董事。���托诉讼代理人:程旭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华城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孔令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诚,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另查明,原石家庄华电裕华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因吸收合并被注销,该公司的原有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407元,减半收取4203.5元,由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07元,减半收取4203.5元,由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毅 鹏审判员 赵 增 志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