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林某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林某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民初915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潮和,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被告林某娥,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林某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潮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林某娥经传票传唤期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2013年5月6日和25日,被告林某某二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100000元,该事实有被告林某某立下的二单借条为据。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但被告没有付还借款本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清偿。请求判决: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某某、林某娥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原告持有《借条》二单,《借条》其中一单的落款时间是2013年5月6日,另一单是2013年5月25日,二单《借条》的借款人均为林某某,《借条》内容均相同,即为:“兹借到汉卿姐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正)借款人:林某某”。2017年6月19日,原告持上述二单《借条》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期间,原告主张上述两笔借款是被告林某某于2011年5月向原告借的,后重新更换《借条》。上述事实有二单《借条》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林某某二次向其借款共100000元,并提供《借条》二单为证,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权利,原告主张被告林某某向其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可予认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有付还本案借款,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林某某付还借款100000元的本息,合理合法,可予支持。本案借款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请求判决被告付还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19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理由依据充分,可予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林某娥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付还原告林某某借款10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7年6月19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被告林某娥对上项被告林某某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360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两被告连带承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淡容审 判 员 林楚雄人民陪审员 黄晓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子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