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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财保13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韦春维、王芬芳劳动争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春维,王芬芳,徐瞻,梁美颜,庄世华,向慧,吴荣汉,詹文永,肖浩,黄秋枚,章汉街,许泽明,杨文宝,广州合酷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财保132-144号申请人:韦春维,女,壮族,1993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人:王芬芳,女,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申请人:徐瞻,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申请人:梁美颜,女,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人:庄世华,女,汉族,1981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人:向慧,女,土家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人:吴荣汉,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申请人:詹文永,男,汉族,1983年8月19日,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申请人:肖浩,男,汉族,1989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申请人:黄秋枚,女,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人:章汉街,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许泽明,男,汉族,1991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申请人:杨文宝,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申请人:广州合酷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C626(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郭晓涛。韦春维、王芬芳等13人诉广州合酷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现正在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春维、王芬芳等13人以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该仲裁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共计647749.23元的财产。该仲裁委于2017年8月17日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移交至本院。经审查,上述申请人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标的金额共计647749.23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合酷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7749.2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 判 员 胡名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稷良书 记 员 黄桂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