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东辉与高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辉,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张东辉,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高飞,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张东辉与高飞民间借贷、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潮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张东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东辉表示被执行人高飞承诺于2018年春节前还清所有借款,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潮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