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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刑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英、王浩敏等人犯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英,王浩敏,柴秋燕,秦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刑终51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英,女,四川省雅安市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l6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浩敏,别名“王川”,女,四川省雅安市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l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柴秋燕,女,四川省荥经县人。2015年5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l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秦莉,女,四川省天全县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l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英、王浩敏、柴秋燕、秦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川18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雅雨检公诉诉刑抗[2017]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冯英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13日,四川省雅安���人民检察院作出雅检公诉支刑抗[2017]4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宝林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冯英、王浩敏、柴秋燕、秦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冯英、王浩敏、柴秋燕、秦莉系吸食毒品人员。自2016年年初以来,冯英在雅安市雨城区进行零包贩卖毒品,王浩敏、柴秋燕、秦莉为了获取免费毒品吸食、吃饭、住宿等好处长期帮助冯英贩卖毒品。2016年5月期间,王浩敏帮助冯英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3次计1.1克,帮助冯英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刘某某3次计1.8克;秦莉单独帮助冯英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1次计0.3克;柴秋燕单独帮助冯英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余某某1次计0.6克;柴秋燕和秦莉共同帮助冯英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余某某、黄某某1次计1.2克。2016年5月18日,公安民警在雅安市雨城区兴贤街18号1栋5单元7楼,将冯英、王浩敏、柴秋燕、秦莉抓获归案,柴秋燕、秦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民警现场从冯英的挎包内查获用自封袋装着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物质,经称量重15.5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冯英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20.53克,王浩敏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2.9克,柴秋燕贩卖毒品1.8克,秦莉贩卖毒品1.5克。原判认为,冯英、王浩敏、柴秋燕、秦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四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冯英有吸毒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柴秋燕、秦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柴秋燕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冯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王浩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三、被告人柴秋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四、被告人秦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五、现场扣押的自制吸壶、剪刀、分装袋、打火机、红包、铁盒、分装匙、钱包、锡箔纸、自制酒精灯、电子称、“华为honor”手机一部、“iphone4”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现金210元依法予以收缴。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1.原判认定柴秋燕、秦莉共同帮助冯英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余某某、黄某某1次1.2克,系认定事实错误。2015年5月17日,冯英安排柴秋燕、秦莉将400元的毒品送到购毒人员余某某的住处。双方完成毒品交易后,黄某某才到余某某处向柴秋燕、秦莉再购买200元的毒品。余某某、黄某某虽然在同一天、同一地点向柴秋燕、秦莉购买毒品,但属两次独立的交易过程,应认定贩卖毒品2次。2.原审判决没有依法没收扣押的涉案15.53克毒品,系适用法律错误。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为:案发当日从冯英的挎包中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15.5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原审法院未判决将该毒品予以没收,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冯英提出:1.除让柴秋燕、秦莉帮忙拿过1次毒品给余某某外,没有其他贩卖毒品的行为;2.现场查获的装有毒品的挎包不是自己的,事前也不知道里面有毒品。原审被告人王浩敏提出:仅和柴秋燕一起给刘某某送过1次毒品,没有帮助冯英贩卖毒品。原审被告人柴秋燕、秦莉对原审判决无意见。二审经审理查明:��英、王浩敏、柴秋燕、秦莉系吸食毒品人员。自2016年年初以来,冯英在雅安市雨城区进行零包贩卖毒品,王浩敏、柴秋燕、秦莉为了获取免费毒品吸食、吃饭、住宿等好处长期帮助冯英贩卖毒品。2016年5月期间,王浩敏帮助冯英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1次计0.4克,帮助冯英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刘某某2次计1.2克;秦莉单独帮助冯英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1次计0.3克;柴秋燕单独帮助冯英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余某某1次计0.6克;柴秋燕和秦莉共同帮助冯英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余某某、黄某某1次计1.2克。2016年5月18日,公安民警在雅安市雨城区兴贤街18号1栋5单元7楼,将冯英、王浩敏、柴秋燕、秦莉抓获归案,柴秋燕、秦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民警现场从冯英的挎包内查获用自封袋装着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物质,经称量重15.5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冯英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19.23克,王浩敏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1.6克,柴秋燕贩卖毒品1.8克,秦莉贩卖毒品1.5克。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四被告人到案经过。2.人口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15年5月5日,柴秋燕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中心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18日,芦山县公安局民警对雨城区兴贤街18号1栋5单元7楼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现场提取并扣押花格子���包1个,内有手机数据线、银行卡1张、现金210元、电子秤1个、小布袋1个、装有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的白色自封袋1个、白色自封袋若干。同日,从冯英处扣押华为白色触屏手机1部,从黄某某处查获用红色红包包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袋。5.鉴定聘请书、测试结果、称重笔录、称量视听资料、情况说明,证实经对挎包内查获的疑似冰毒进行称量,重量为15.53克;同时,侦查机关就未现场封存毒品及称量的情况予以说明。6.视听资料及光盘制作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对毒品查获、称量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情况。7.理化检验报告、鉴定资格、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查获毒品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8.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从冯英的白色华为手机中检查出冯英与刘某某(1860835****)、+861808058****、潘某某13(1878354****)、涛哥朋友(1500830****)等关于贩卖毒品的短信聊天记录。其中,冯英与刘某某聊天记录显示,在5月12日、5月14日、5月16日刘某某分别向冯英购买冰毒,冯英安排王浩敏向刘某某帮送毒品2次。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通话、短信清单,证实冯英与购毒人员的通话情况。10.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实2016年4月底一天,高某某与丈夫张某某到雨城区兴贤街找冯英买冰毒,冯英从楼上扔下一个装有冰毒的烟盒。同年5月上旬的一天,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一起时,李某某电话联系冯英买冰毒,高某某看见李某某拿100元从一个短发有点胖的女的手中拿了冰毒,听李某某说这个人是冯英喊下来送冰毒的。高某某辨认出王浩敏是拿冰毒给李某某的人,冯英是向高某某出售冰毒的人。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实2016年4月底一天,与妻子高某某一起到兴贤街找冯英买冰毒,听高某某说冯英是从楼上将毒品扔下来的。同年5月初晚上,张某某电话联系找冯英购买过150元的冰毒,冰毒是用红包包装的。第3次是5月上旬的一个晚上,李某某电话联系冯英要150元的冰毒,后张某某与李某某一起到兴贤街,一个矮胖、长得有点中性的人交给李某某一袋红包包装的冰毒,李某某给其150元,后来才知道此人叫王川。张某某辨认出,冯英是向张某某出售冰毒的人,王浩敏是交冰毒给李某某的人。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实李某某知道冯英在卖毒品,秦莉、王浩敏在帮冯英卖毒品。李某某从冯英处购买过4次毒品,两次100元的,两次200元的,100元冰毒大约有0.3克,200元的冰毒大约有0.6克。李某某每次都是用���信或电话先联系冯英,后到兴贤街找冯英,冯英就让王浩敏或秦莉将毒品送下来,冯英卖给李某某的冰毒都是用红包包装好的。5月1日是李某某替张某某出面电话联系冯英购买的100元冰毒,是王川送下来的。5月6日是李某某和张某某一起找冯英购买冰毒,李某某电话联系后购买的150元冰毒,是王川送下来的,张某某给的钱。5月7日是李某某与张某某的老婆高某某一起去找冯英替高某某购买的,李某某联系后,秦莉送下来100元的冰毒,高某某给的钱。5月8日是李某某电话联系冯英后在新贤街楼下,王川送来100元的冰毒。李某某辨认出王浩敏、秦莉就是帮冯英送冰毒的人,冯英就是出售冰毒给李某某的人。1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证实何某某是吸毒人员,2012年左右认识冯英,知道冯英在贩卖冰毒,何某某在冯英位于新贤街的住处亲眼看见过有人打电话给冯英买冰毒,然后冯英就喊秦莉、柴秋燕、王浩敏中的一人出去送冰毒,钱收回来后交给冯英。秦莉等三人帮送毒品,冯英平时会给她们充游戏分,或拿钱给她们用,免费请她们吸食毒品。柴秋燕小名叫小燕子,王浩敏又叫王川。被抓当天何某某在冯英住处吸食冰毒,警察在现场提取的花格子挎包是冯英的,之前冯英还从此包中拿出毒品来给大家吸食,当时何某某还看见挎包内装有一袋冰毒。何某某辨认出冯英使用的挎包,并辨认出帮冯英贩卖冰毒的秦莉、柴秋燕、王浩敏,以及冯英。1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证实王某某是吸毒人员,其知道冯英在贩卖冰毒,住在兴贤街一栋住宿楼的顶楼。案发当天,王某某在冯英处与��某某、冯英、秦莉、柴秋燕一起吸食冰毒,期间,冯英接过电话后喊柴秋燕从冯英的一个土黄色包内拿一小袋冰毒装入一个红包内就出去了,后大家就被抓了。土黄色包是冯英的。15.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谭某某经营一家名叫唯维宾馆的旅馆,其认识余某某,余某某经常住在谭某某的旅馆中。2016年5月17日,余某某开了3楼的3号房间住。16.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实2015年10月份,余某某知道冯英在卖冰毒,后余某某在冯英处买过3、4次,每次都是先与冯英电话联系好后,冯英再叫柴秋燕送到余某某住的地方,钱由柴秋燕带给冯英。2016年5月17日是柴秋燕、秦莉将冰毒送到唯维宾馆3号房间给余某某的,是两袋200元的冰毒。当时黄某某还在余某某的房间内向柴秋燕购买了300元的冰毒,之后余某某退了100元给黄某某���余某某辨认出冯英和2016年5月17日送冰毒的是秦莉、柴秋燕。17.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实2016年5月17日,黄某某联系余某某购买冰毒,后余某某将黄某某带至唯维宾馆3号房间,房间内有两个不认识的小女子,黄某某将300元交给余某某后,其中一个小女子就从身上的挎包里拿了一个小红包给黄某某,下楼过程中余某某还喊黄某某看一下装的冰毒够不够,余某某还退了黄某某100元。黄某某准备回家吸食时被警察找到,之后就把身上的毒品搜出来了。黄某某辨认出柴秋燕、秦莉就是在唯维宾馆3号房间内见到的与余某某一起的两个女子。1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知道冯英在贩卖毒品,并向冯英购买过4、5次,都是先通过电话或短信联系冯英,之后由秦莉、柴秋燕、王浩敏送过来。5月12日、14日、16日,刘某某分3次短信联系冯英购买200元的冰毒后,冯英都让“王川”将毒品送到城南茶楼交给刘某某。“王川”个子不高,矮胖矮胖的,留的男式头,短发,圆脸。19.被告人秦莉的供述及辩解、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辨认笔录,证实秦莉通过王浩敏认识冯英,后搬至冯英住的地方居住。秦莉从2016年2月份开始帮冯英送冰毒,每次都是购毒人员先与冯英电话联系谈好数量、价格、交易地点,后冯英将自封袋装好的冰毒用小红包分装好交给秦莉送出去,交易完成后收到的钱再交给冯英。5月17日下午,秦莉和柴秋燕在冯英的安排下一起给住在唯维宾馆三楼的余某某送了一袋200元的冰毒。后余某某又问秦莉和柴秋燕身上还有无冰毒,秦莉将身上的一袋冰毒交给柴秋燕,柴秋燕交给了余某某,余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一袋交给到宾馆来的一��年轻小伙子,后余某某又拿了200元给柴秋燕。秦莉、柴秋燕、王浩敏都在帮冯英送毒品、帮收钱。秦莉和柴秋燕都帮冯英分包过毒品。秦莉等人帮送冰毒,冯英不给一分钱,只是免费拿冰毒给秦莉等人吸食,王浩敏帮送有时会抽几十元作为好处费。柴秋燕和秦莉帮冯英送毒品的次数差不多,王浩敏还要早些,次数更多。冯英的挎包是红色把手,包身的颜色是土黄色的,秦莉辨认出冯英使用的挎包。20.被告人柴秋燕的供述及辩解、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辨认笔录,证实柴秋燕与冯英、秦莉、王浩敏等人一起居住在兴贤街冯英住处,平时冯英在卖冰毒,柴秋燕、秦莉、王浩敏帮冯英卖冰毒,冯英拿冰毒给柴秋燕等人吸食不收钱。从2016年3月中旬开始,柴秋燕帮冯英送冰毒,秦莉和柴秋燕送的次数差不多,王浩敏送的次数较多,王浩敏每次送了冰毒后要从毒资中抽几十元作为好处费。平时冯英免费请柴秋燕等人吸食,不付给柴秋燕等任何酬劳。柴秋燕给余某某送过2次冰毒,一次是柴秋燕将200元的冰毒送到西门车站的雅鑫宾馆给余某某,一次就是5月17日与秦莉一起送的200元冰毒到唯维宾馆,当时余某某还问有无冰毒,秦莉将身上的冰毒拿给了余某某,之后一个伙子进屋,余某某将其中一袋冰毒交给小伙子,收了300元,后余某某给了柴秋燕和秦莉200元。柴秋燕等人与冯英一起分装过毒品。现场查获的花格子包是冯英在使用,柴秋燕辨认出冯英使用的挎包。21.被告人王浩敏的供述及辩解、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证实王浩敏小名叫王川,其认识冯英、秦莉、柴秋燕,王浩敏在吸食毒品。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与柴秋燕一起送过1次毒品到城南茶楼下给一个���刘某某的女的。送的毒品是用一个自封袋装好的,自封袋外面用红包包裹的,有1克冰毒。22.被告人冯英的供述及辩解,其供述自己在吸食冰毒,但辩解没有贩卖。被抓当天下午,“余姐”电话联系说其朋友来拿200元的冰毒,喊帮把钱收到,之后柴秋燕拿了一袋冰毒出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英、原审被告人王浩敏、柴秋燕、秦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冯英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19.23克;王浩敏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1.6克,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冯英提供交易的毒品、联系购毒人员、组织安排毒品的交易、决定交易数量和价格、收取毒资,在整个贩卖��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王浩敏、柴秋燕、秦莉为了获取免费吸食毒品等好处,帮助冯英贩卖毒品,在各自所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冯英有吸毒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柴秋燕、秦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柴秋燕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关于冯英所提“现场查获的装有毒品的挎包不是自己的,事前也不知道里面有毒品”的意见。经查,案发现场的证人王某某、何某某均证实该挎包系冯英所有,并看见冯英从该挎包内拿出过毒品;与冯英共同居住于此的同案被告人秦莉、柴秋燕亦供述该挎包系冯英所有,并对该挎包进行了辨认。公安民警在提取该挎包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显示从该挎包中搜查出涉案���品。故认定该挎包及包内毒品系冯英所有的证据确实充分,其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关于冯英所提“除让柴秋燕、秦莉帮忙拿过1次毒品给余某某外,没有其他贩卖毒品的行为”的意见。经查,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刘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被告人柴秋燕、秦莉的供述,冯英与刘某某手机短信记录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证实冯英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浩敏所提“仅和柴秋燕一起给刘某某送过1次毒品,没有帮助冯英贩卖毒品”的意见。经查,2016年5月初,王浩敏帮助冯英向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贩卖150元冰毒的事实,有三名购毒人员的证言及对王浩敏的辨认笔录予以印证;2016年5月12日、5月14日王浩敏帮助冯英向刘某某贩卖冰毒的事实有刘某某的证言、冯英与刘某��的手机短信记录予以印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原判认定王浩敏另外向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贩卖2次毒品及5月16日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不足,二审不予认定。关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经查,案发当日从冯英的挎包中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15.5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该物质已经确认为毒品,属违禁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原判未对涉案毒品予以没收不当,检察机关的该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未区分主从犯、遗漏没收涉案毒品,依法应予纠正并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三、原审被告人王浩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四、原审被告人柴秋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五、原审被告人秦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上诉人冯英的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原审被告人王浩敏的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原审被告人柴秋燕的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原审被告人秦莉的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现场扣押的毒品、自制吸壶、剪刀、分装袋、打火机、红包、铁盒、分装匙、钱包、锡箔纸、自制酒精灯、电子称、“华为honor”手机一部、“iphone4”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现金210元依法予以追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开江审判员  周 冀审判员  梅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双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