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生与农安县工人文化宫房屋租赁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670号申请执行人张生,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农安县。被执行人农安县工人文化宫。主要负责人刘平,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生与被执行人农安县工人文化宫房屋租赁纠纷执行一案,(1999)吉农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农安县工人文化宫按判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92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4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29285元即可结案,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放弃索要不再追偿,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农安县工人文化宫将执行款129285元已交至本院执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此案终结。本院认为,(1999)吉农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1999)吉农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