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卢俊喆与赵展博、沈晓光、铁岭市明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俊喆,赵展博,沈晓光,铁岭市明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1421号原告:卢俊喆,男,汉族。被告:赵展博,男。被告:沈晓光,年籍、住所地不详。被告:铁岭市明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原告卢俊喆与被告赵展博、沈晓光、铁岭市明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亚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俊喆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俊喆撤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卢俊喆负担。审判员 林有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