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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加全、邹云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加全,邹云波,刘盛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561号申请执行人:程加全,男,汉族,1976年6月5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邹云波,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刘盛琼,女,汉族,1984年2月4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本院因执行程加全申请对邹云波、刘盛琼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邹云波、刘盛琼价值4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泓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