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1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良诉被告鲁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良,鲁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653号原告张学良,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鲁贵军,男,土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张学良诉被告鲁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张学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张学良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良负担。审判员 王玉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冶兰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