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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闫凤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凤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刑初305号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凤英,女,1950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太和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2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凤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凤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7日,太和县公安局二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闫凤英在自己家中种植有大量罂粟,依法予以铲除,经清点被铲除罂粟共计600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闫凤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凤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太和县公安局二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闫凤英在自己家中种植有大量罂粟,依法予以铲除,经清点被铲除罂粟共计600株。上述事实,被告人闫凤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种植罂粟照片;书证太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闫凤英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销毁说明、前科情况网上核查表、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闫凤英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凤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60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闫凤英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太和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闫凤英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闫凤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凤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