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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0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继伟、李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继伟,李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32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许钜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迎,系该公司物管主任。被告:邓继伟,女,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被告:李小玲,女,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继伟、李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玉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