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10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雷诉与王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雷,王志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0439号原告:高雷,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志军,男,其他情况不详,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高雷诉被告王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5元,减半收取531.25元,由原告高雷负担。审判员 李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