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周文新与梁宏熙、广西恒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新,梁宏熙,广西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民初767号原告周文新,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西省遂溪县。被告梁宏熙,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西省宜州市。被告广西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防城港市12区企沙镇北港小区38栋一单元202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金洲路25号B座。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新诉被告梁宏熙、广西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文新于2017年8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申请人需另案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周文新的申请符合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9.46元,由原告周文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岳锋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