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1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成都双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堂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双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金堂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1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双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叶久林。被执行人:成都金堂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三星镇橘乡路73号。法定代表人:吴帮定。申请执行人成都双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堂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川0121民初917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川0121执保7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金堂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510xxxxxxxxxxxxxx522账户的存款65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金堂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510xxxxxxxxxxxxxx522账户的存款6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