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玲与樊业新、樊维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玲,樊业新,樊维光,桐柏县毛集镇第一初级中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684号原告:肖玲,女,1965年2月1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樊业新,男,1965年5月9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樊维光,男,约40岁,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桐柏县毛集镇第一初级中学。主要负责人:单清海,任校长。本院在受理原告肖玲诉被告樊业新、樊维光、桐柏县毛集镇第一初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玲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玲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肖玲负担。审判员 靳伟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