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执12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春莲、王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莲,王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2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春莲。被执行人王洪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7)津0112执1227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洪萍名下车牌号为津N×××××吉利牌汽车。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洪萍名下车牌号为津N×××××吉利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