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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甄文龙与张成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文龙,张成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140号原告:甄文龙,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彰武县东六家子镇。被告:张成国,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甄文龙与被告张成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甄文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甄文龙负担。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铭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