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甄文龙与张成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文龙,张成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140号原告:甄文龙,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彰武县东六家子镇。被告:张成国,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甄文龙与被告张成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甄文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甄文龙负担。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铭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