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覃某业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8刑初5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业,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鹏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覃某业邀请本队的被害人覃某1和覃某2到其家喝酒。19时许,覃某2先行回家,覃某业与覃某1继续喝酒。酒后,覃某1用脏话辱骂覃某业,两人发生争吵。覃某1在覃某业家门前的柴火堆捡起一根木棍打击覃某业的手臂,覃某业跑回家中并关上大门。覃某1用脚踹开覃某业家大门进入厅堂,手持木棍继续追打覃某业,覃某业跑到大门后面的墙边拿起一把铁铲进行抵挡,铁铲数次打到覃某1的面部,覃某1被一根塑料水槽绊倒在地上后,覃某业手持铁铲对躺在地上的覃某1的头部又打了两、三次,接着在自家厅堂中的一张椅子上自顾睡觉。覃某1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22时许,覃某业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覃某1系被钝性暴力作用致创伤性、大出血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举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业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业辩称,当晚覃某1喝酒醉后就乱骂我,我劝阻他,他不听。我关上门后,覃某1踢门进来并持木棍追打我,我在大门后面持一把铁铲进行抵挡,打对他的脸部,覃某1被塑料水槽绊倒后我是否用铁铲继续打他已记不清楚了。我身体有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某业与被害人覃某1系同胞兄弟。2016年10月26日早上,覃某业去亲戚家探丧时已经喝酒。14时许,覃某业回到家后邀请覃某1、覃某2到其家一起喝酒。19时许,覃某2先行回家休息,覃某业与覃某1继续喝酒。酒后,覃某1用脏话辱骂覃某业,两人发生争吵,覃某1在覃某业家门前屋檐下的柴火堆捡起一根木棍追打覃某业,并打中覃某业的手臂,覃某业跑进家并将大门关上,覃某1用脚踹开覃某业家大门进入厅堂,手持木棍继续追打覃某业,覃某业跑到大门后面墙边持一把铁铲进行还击,铁铲打到覃某1的面部,覃某1被地上一根塑料水槽绊倒后,覃某业手持铁铲朝躺在地上的覃某1的头部又打了两、三次,覃某1被打中面部受伤躺在地上不能动弹,覃某业在自家厅堂的一张椅子上自顾睡觉。21时许,覃某1的妻子兰某到覃某业家找覃某1回家,看见覃某1面部受伤,躺在覃某业家大厅靠近大门的地板上,兰某即返回家叫人,并拨打110电话报警。22时许,覃某业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覃某1因伤势过重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覃某1系被钝性暴力作用致创伤性、大出血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木棍(铁铲木柄)一根、铁铲头(平头)一把、竹块一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发现并提取染血的木棍一根、平头铁铲头一把、竹块一片。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26日21时35分,兰某报案称,其丈夫覃某1在覃某业家喝酒时被覃某业打伤,要求出警处理。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7日对覃某业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覃某业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民警接到兰某的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滞留在现场尚处于醉酒状态的覃某业抓获。(4)处理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染血的木棍(铁铲木柄)一根、平头铁铲头一把、竹片一块,并随案移送。3、证人证言(1)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下午3时许,覃某业到我家叫我丈夫覃某1去他家喝酒,同时还叫邻居覃某2一起去喝酒。他们喝到下午4时许,覃某1回家开摩托车去学校接孙子回家,他们三个人散开不喝酒了。下午6时许,覃某业到我家几次叫覃某1继续去他家喝酒,后来覃某1和覃某2一同去覃某业家喝酒。晚上8时许,我听见覃某2路过我家门口时自言自语:我不跟你们喝酒了,我要回家睡觉了。过了半个小时,我背着孙女去覃某业家叫覃某1回家睡觉。刚到覃某业家门口,就看见覃某1躺在覃某业家大厅靠近大门的地板上,面部全是血迹,覃某业则躺在大厅靠近大门的懒人椅上讲了几次要你的命。我返回去叫邻居蓝某1打电话给亲戚过来看看,随后我拨打110报警。不久,队里的覃某3、覃某4、覃某5等人来到覃某业家,后来公安民警也赶到现场。我到覃某业家门口的时候,覃某业躺在大厅懒人椅上,当时覃某业已经喝醉了,懒人椅右边附近的地板上有一把铁铲,铁铲木柄已经脱落在旁边的地板上,铁铲木柄沾有很多血。后来我看见覃某4、覃某5拿铁铲木柄和铁铲头到房子外面去放。覃某业与覃某1平时关系很好,两人经常在一起喝酒,覃某1喝酒后讲话比较多,为此两人经常酒后发生争吵,2014年覃某业曾经在一起喝酒时拿板凳打伤覃某1的头部。覃某业十年前患有癫痫病,但这十年来没有犯病过,能够正常干农活,跟周围的人正常交流沟通。(2)证人覃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晚上9时许,我在家里接到蓝某1打来电话说:覃某1和覃某业打架了,覃某1受伤流血,你赶紧带人到覃某业家看一下。当我与覃某4来到覃某业家时,看见覃某1仰面躺在覃某业家大厅的地上,面部流有很多血,头部下方垫有一条白色塑料水槽,覃某1身边散落有铁铲头、竹棍等物品,覃某业则躺在大厅内的一张懒人椅上,处于醉酒状态,还自言自语:你又骂娘,我就打你,我们同一个妈,你骂有什么用。后来村医蓝某3来到现场检查覃某1的身体后,说覃某1已经没有呼吸了。覃某业与覃某1平时关系还可以,但是酒后经常发生口角,2014年覃某业曾经酒后把覃某1的头部打伤。我听覃某1的老婆兰某说,覃某业当天早上去参加亲戚家白事回来的时候就已经喝酒了。下午的时候,覃某业邀请覃某1、覃某2去他家一起喝酒,后覃某2提前回家休息。到晚上9时许,兰某到覃某业家找覃某1时发现了异常情况。(3)证人蓝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21时许,覃某1的妻子兰某来到我家跟我说:老三(覃某业)不知怎么把覃某1打伤成那样了,你过去看看。我跟兰某一起来到覃某业家从窗口往里面看,看见覃某1仰面倒在客厅的地板上,面部沾满血,嘴巴还有血向外冒出并断断续续地向外呼气,覃某业躺在客厅一把木质躺椅上,应该是喝酒醉了,还不停地讲:你来打我,那我也打你,打死你去。另外,在覃某1身边有一把平头铁铲头,铁铲的木柄已经断了,我没有留意铁铲木柄在何处,铁铲头沾有血迹,附近还有两根长半米左右的竹片,两根竹片应该是同一根竹棍裂成的两片,这两根竹片也沾有血迹。随后我和兰某回到兰某家门外,兰某打电话报警,我也打电话给我们家族的亲戚覃某3、覃运福等人。过几分钟这样,覃某3、覃运福、覃某4、蓝某4等人来到现场,蓝某4叫兰某拿一张红色毯子去盖覃某1。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我听见在覃某业家里面的人讲覃某1已经死了,后来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平时覃某业和覃某1两人关系挺好的,经常在一起喝酒。覃某业患有癫痫病多年了,但近段没有癫痫病发作。2014年,覃某业和覃某1一起喝酒时覃某业持凳子打伤覃某1的头部,但过后两人没有因为此事而有矛盾。两人在一起喝酒时经常发生争吵,但过后就好了。2016年10月26日,我家公覃某2跟覃某1、覃某业一起喝酒,19时左右,覃某2先回到家了,剩下覃某业、覃某1两个人在覃某业家一起喝酒至出事。覃某业家只有覃某业一个人居住,他的孩子在外面打工。(4)证人覃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21时许,覃某3骑摩托车到我家和我说:覃某1和覃某业喝酒后不知为何发生打架,我们过去看发生什么事了。我走到覃某业家门口时,看见覃某1躺在覃某业家里面靠近大门的右手边,覃某1的头部被打得血肉模糊,已经不省人事,但还不停地发出呻吟声和呼吸声,覃某1头部右边地面上散落有四五片碎竹片,竹片上沾有血迹,在大门里面墙壁旁边有一根铁铲木柄,铁铲头已经断掉了,铁铲头落在覃某1左脚旁边,铁铲头和铁铲木柄上都沾有血迹,覃某业躺在大门里面左手边的靠椅上睡觉,可能已经喝醉了,我们到现场时也没有起来。我和覃某3、覃某5进到家里面看覃某1的伤势,想把覃某1送到医院救治,我和覃某5就清理覃某1身边地上的物品,我捡起散落在地板上四五片碎竹片、覃某5捡起铁铲头拿到大门外面屋檐下放。然后我和覃某3、覃某5、兰某等人就一起站到大门外面等医务人员和民警到现场处理。过了十几分钟这样,我又走进家里面去看覃某1,当我走近覃某1身边时发现覃某1没有呼吸声了。两三分钟后,村医蓝某3到现场查看覃某1伤情后说覃某1已经没有救了,兰某从家里面拿一床毛毯来给我盖在覃某1身上。十几分钟后,百旺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处理。(5)证人覃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21时许,我到覃某业家门口时,看见覃某业家门口围着很多人,我和覃某4走进客厅去查看,覃某1仰面躺在客厅靠近门口的地板上,脸上都是血,眼睛闭着,鼻孔没有呼吸,只用嘴巴呼吸,呼吸很急促,身上有浓重的酒味,在覃某1右脚小腿处有一把铁铲头,铁铲的木柄靠在客厅窗口下墙边,在覃某1头部旁边地上散落有竹筒碎片,铁铲头旁边有血迹,铁铲木柄中间有血迹,有几片竹筒碎片有血迹。覃某业躺在客厅躺椅上,睡得很沉,身上也有浓重的酒味,他右腿处的裤子上还有一点血迹。为了方便施救,我把铁铲头拿到门外墙边放,覃某4把散落在地上的竹筒碎片拿到门外墙边放。22时30分,覃某1停止呼吸,尔后公安民警就赶到现场。覃某1和覃某业平时没有什么矛盾,两兄弟经常在一起喝酒,覃某1喝酒后喜欢讲话,教育别人,两人经常酒后吵架,2014年覃某业曾经酒后用板凳打伤覃某1。覃某1的小名叫“特选”。(6)证人覃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13时许,覃某业到我家喊我去他家喝酒,随去喝酒的还有覃某1。我们三人一起喝一瓶52度瓶装高度酒,直到16时许才喝完这瓶酒,随后覃某1就先离开去接他孙子放学回家,我在覃某1离开后也跟着离开了。17时许,覃某业又到我家叫我去他家喝酒,经过覃某1家的时候,覃某业就喊覃某1一起过去喝酒,随后覃某业又开一瓶之前我们喝过的52度瓶装高度酒,每人倒了一杯喝。19时许,我喝完一杯后就先离开回家,覃某1、覃某业还在继续喝酒。21时许,覃某1的妻子兰某来到我家拍门找我儿媳蓝某1,事后蓝某1告诉我覃某1被覃某业打伤致死了。我和覃某1、覃某业喝酒期间,覃某1、覃某业没有发生任何争吵,在我准备离开之前,我们还聊到怎样给覃某业的儿子找老婆的事。我是覃某1、覃某业的亲叔叔,覃某1是覃某业的大哥,两人经常在一起喝酒,但喝酒后两人时常发生口角,2014年两人一起喝酒的时候,覃某业用凳子打伤覃某1的头部,但是酒醒后两人关系又好了,还彼此帮对方做工。(7)证人覃某6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21时30分左右,覃某3打电话跟我说:覃某1和覃某业两兄弟打架,覃某1可能要死了,你快来覃某业家这里看一下。于是我急忙赶往覃某业家,我走进覃某业家一楼大厅,看见覃某1仰面躺在大厅内,面部血肉模糊,头部卡在地上一条白色塑料水槽内,呼吸微弱,身旁散落带有血迹的铁铲头,木棍等物,覃某业躺在大厅内的一张懒人椅上,处于醉酒状态,还自言自语地说:他骂娘,我们同一个妈生的,你打我,我不打你嘛。村医蓝某3赶到现场对覃某1进行施救,一两分钟后蓝某3宣布覃某1死亡了。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覃某1的小名叫“特选”。(8)证人覃某7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21时许,我正在家里看电视,覃某3打电话给我说,覃某业这里打架出事了,叫我快点来看看。我马上赶到覃某业家,看见覃某业躺在地上满脸是血,肚子还在动,覃某业则躺在椅子上睡觉。覃春涛已经打电话联系120,我也跟他一起打电话联系120。过了一会儿,琳琅村的村医来到现场确认覃某1已经死亡了,我就打电话给120说不用过来了,人已经死了。(9)证人蓝某2的证言证实:我家距离覃某业家有三、四十米。2016年10月26日21时许,我听见覃某1和覃某业在覃某业家发生争吵,覃某1骂覃某业说:操你妈的!覃某业就骂覃某1说:你骂我娘,我娘不是你娘吗。覃某1和覃某业就相互对骂了几分钟这样,我就听见覃某业跑到屋外喊:“特转”打我啊!你犯癫嘛!过了几分钟后我就听见追打的声音,然后我就听见砰!砰!砰!两三声比较大的击打的声音后就没有声音了。大约过了十几分钟这样,我就听见兰某哭喊说:妈恒啊!运齐好像死了,你快过来看一下。然后我就起来坐在床上往窗口外面看,看见兰某和蓝某1走到覃某业家门口,兰某还走进覃云业家里面去看,看了一会儿兰某和蓝某1就回家。我听见兰某在家里打电话报警,蓝某1打电话叫人过来看。覃某1和齐运业不喝酒的时候没有什么矛盾,喝酒后就经常发生争吵;覃某业平时精神状况还算正常,只是说话比较少,但覃某业患有癫痫病。“特转”是覃某1的外号,“妈恒”是指蓝某1。(10)证人蓝某3的证言证实:我在百旺镇琳琅村开了一家诊所。2016年10月26日22时20分,我接到覃某3打来电话说:覃某1和覃某业两兄弟打架,覃某1受伤了,你到覃某业家看一下。我便从诊所带了一些急救药品赶往覃某业家,看见覃某1仰面躺在覃某业家大厅的地板上,面部流了很多血,头部下方垫有一条白色塑料水槽。我上前查看覃某1的伤势,经检查后发现覃某1已经没有呼吸了,覃某业躺在大厅内一张懒人椅上,处于醉酒状态。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有民警查问覃某业情况,覃某业说是覃某1先用木头打他,他抢了覃某1的木头把覃某1打伤。3、被告人覃某业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0月26日早上,我去拉烈镇岜旺村那麻队亲戚家探丧,喝了一斤左右的土酒。中午两点钟左右回到家后,我做了一些饭菜后邀请覃某1、覃某2来我家吃饭喝酒。天准备黑的时候,覃某2就先回家休息,我和覃某1两人继续吃饭喝酒。大约一个小时后,当时天已经黑了我们两人已经喝醉了,就停止喝酒,覃某1起身出门准备回家,我就跟他一起出门到我家屋檐下,然后覃某1就骂我母亲(骂脏话),我就应他:你骂娘,你跟我是同一个妈生的,你骂我就跟骂你一样。我这样讲后,覃某1还是骂我,于是我就说:你这样乱骂会遭天谴的。覃某1听到后就很生气,在我家旁边柴火堆拿了一根木棍来追打我,并打中我右手臂,我就跑进家里将门关上,覃某1用脚踹开大门冲进家里继续用木棍打我,我就跑到大门后面的墙边拿一把平头铁铲还击,在还击过程中我的铁铲碰到覃某1脸部几次,覃某1继续用木棍追打我,后来覃某1被一根塑料水槽绊倒在地上,我就双手持铁铲朝覃某1头部打了两、三次,覃某1被打中脸部受伤流血,躺在地上不动,只在那里喘气,于是我就在大厅的一张椅子上睡觉了。我睡了一会后,就听到覃某1的妻子兰某在喊村里的人来,过了一会儿我就看到覃某5和覃某4来到我家,当时我处于醉酒状态,后面发生的事情我记不清楚了。覃某1被水槽绊倒后,我想如果覃某1从地上起来后还会继续打我,所以我就打他,不给他起来继续打我。当时我很生气,加上酒醉了,没有考虑什么后果。我记得覃某1拿的那根木棍长约1米左右,木质已腐烂;我持的那把铁铲是平头铁铲,铁铲柄有1米多长,直径约10厘米,木质。覃某1用木棍打中我的右手臂,只是表皮伤,现在已经好了。4、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7日2时0分至10时0分,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勘查发现,本案案发现场位于覃某业家。覃某业家大门为双开门,门前有一篱笆门,篱笆门北侧墙壁下方有一木材堆,木材堆东侧地上有一钢制、无柄平头铲(标记为1号物证),铁铲上染有血迹;木材堆东侧地上有一碎裂竹块(标记为2号物证),内切面染有血迹,竹块呈腐朽状;覃某业家大门门锁完好,南侧门板正面上发现一灰尘加层疑似鞋印,南侧门板背面可见一圆柱形钢筋门闩,门闩自北向南12cm处呈弯曲状;距大厅内北侧墙4m的北侧门板附近地面上可见40cm×45cm溅状血迹(标记为3号物证);大厅内白色塑料水槽东北终点处有一男尸,头部完全置于白色塑料槽内,尸体呈仰躺状,面部有大量血迹,尸体胸口衣服上有一染血疑似牙齿(标记为4号物证);尸体头部下方可见34cm×20cm的血泊(标记为5号物证);尸体东南侧地上可见120cm×140cm的溅状血迹(标记为6号物证);大厅东侧墙边有一染血的木棍,长1.06m,横截面直径4.0cm,置于地面末端呈崭新的断裂痕并染有血迹(标记7号物证);大厅东侧墙边有一染血铁铲,铁铲上有木柄,铁铲头成圆弧形,铁铲头上染有血迹(标记为8号物证);大厅东侧墙边有一月刮,月刮上有木柄,置于地面月刮头上染有血迹(标记9号物证);距东侧墙2.3m、距北侧墙5m处的地面上看见50cm×50cm的滴状血迹(标记为10号物证)。公安机关对上述痕迹、物证进行现场提取、扣押送检。大厅内西侧餐桌上摆有电磁炉,电磁炉上放有一个不锈钢锅头,锅头无盖,内有菜肴,餐桌上摆放有3套碗筷及杯子,餐桌东北侧和西北侧下方地面上各有一瓶标有“金六福”字样的空酒瓶。现场周围其他地方,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2)尸体检验记录证实:2016年10月27日12时10分至14时50分,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对死者覃某1进行尸体检验,并提取覃某1的心血、全脑、双肺、心脏、肝脏、脾脏、双肾、胃壁组织、气管用于病理检验,提取覃某1的蓝色短袖衬衫一件、黑色长裤一条、蓝色拖鞋一双用于DNA检验,提取覃某1的胃内容物用于毒物理化检验。(3)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7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依法提取覃某业的血样,体表(头部、双手、右脚趾部)可疑擦拭物覃某业的红色短袖T恤1件,灰色长裤1条,灰色拖鞋1双备检;提取覃春燕、覃某4、覃某5血样各1份备检。(4)辨认笔录①被告人覃某业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覃某业辨认,本案案发现场位于都安县瑶族自治县百旺镇琳琅村精段队19号覃某业家;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的一个铁铲头及一根木棍是覃某业用来打伤覃某1的铁铲及铁铲木柄。②证人覃某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覃某3辨认,本案死者是覃某3的亲戚覃某1。5、鉴定意见(1)河公(刑)鉴(DNA)字[2016]641号《鉴定文书》证实:①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染血的木棍一根、染血的圆头铁铲头、染血的月刮头部、染血的平头铁铲头一个、染血的碎裂竹块一块、血泊一份、溅状血迹一份、滴状血迹一份、溅状血迹一份、疑似牙齿一颗、覃某业头上血迹一份、覃某业左手擦拭物一份、覃某业右脚趾擦拭物一份、覃某业灰色拖鞋一双、覃某业灰色长裤一条、覃某业红色衣服一件、覃某1灰色衣服一件、覃某1深蓝色裤子一条、覃某1深蓝色拖鞋一双上可疑斑迹擦拭物,均检出同一男性基因型,且与覃某1血样所检出的基因型一致。②覃某业指甲擦拭物一份检出其本人的基因型。③覃某业右手擦拭物一份检出混合基因型,且都包含有覃某1血样一份和覃某业血样一份检出的基因型。④染血的圆头铁铲一把手把上可疑斑迹擦拭物、染血的月刮一把手把上可疑斑迹擦拭物,均未检出基因分型。(2)都(公)鉴(尸检)字[2016]5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体检验照片证实:根据尸体检验及病理检验所见,死者头面部受多重暴力作用致伤,伤创较集中于颅面部。损伤致鼻部挫碎,鼻骨粉碎性骨折,口唇挫碎,上、下牙槽见9颗牙齿根折脱落,颅面部皮下肌肉组织广泛性出血,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小脑出血。死者面部所受损伤创口多呈星芒状挫裂、创口表面不规则,创缘有挫伤出血,创内均见有组织间桥,符合钝性暴力作用特征。死者面部伤创均为钝性,鼻部组织挫碎,鼻骨粉碎性骨折,口唇挫碎,上、下牙槽见9颗牙齿根折脱落,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死者胃内见少量食糜,死亡时间为最后一次进餐后3小时左右死亡。鉴定意见,覃某1系被钝性暴力作用致创伤性、大出血死亡。(3)广西河池市人民医院尸体病理检查报告单证实:经河池市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死者覃某1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出血伴脑水肿,外伤引起可能性大。其他未见异常。(4)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医司鉴[2016]精鉴字第768号)证实:经鉴定,覃某业作案时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公(刑)鉴(理化)字[2016]534号)证实:死者覃某1肝脏、胃内容物未检出敌敌畏等常见有机磷农药。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某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9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长 黄 福 营审判员 韦绍石人民陪审员张宏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婕 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